解析:
依据规定,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时,若雇员选择辞职,通常不可扣除其工资。唯有在雇员未能妥善完成工作交接,从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特定法律状况之下,才可进行相应的工资扣除。在常规情况下,雇员如需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只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便有义务为其结算并支付所有应得的工资款项。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