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具备的签订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及以上者,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又或者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此过程中,若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到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足十年的话,同样也有资格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两次与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这期间,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情况,那么在再次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时,就有权利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然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视作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