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却试图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关系时,劳动者通常有权利提出索赔请求。在此种情形之下,由于企业未能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其义务,即支付加班费用,从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相应的应对措施,劳动者具备充分的权力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而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会依据劳动者在该企业所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