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厂中,提前离职且扣除员工薪酬这一做法往往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作为劳动者个人有权自主选择离开工作岗位,但是需要遵循特定的离职流程。假如劳动者并未严格参照相关规定执行自行离职手续并且对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企业是有权利向其索赔赔偿,然而,在此情况下,尚不能直接采取扣减员工薪资的方式作为赔偿手段。从普遍的角度来看,只要劳动者切实履行了提前告知企业的义务,那么工厂便无权以此为由扣除员工的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