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其下达的时间往往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形之下进行的。一般而言,这一决定会在相关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并经过法定程序以及合理的时间规划之后方可作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