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普遍情况而言,当员工持有工伤证书办理退休手续时,通常都能获得相应的补尝待遇。
然而,这种补偿待遇是否能够实施,主要取决于发生工伤事故时所造成的伤残程度、所在地域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员工退休时的实际状况。若工伤事故对员工的劳动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很可能会在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上得到体现。
然而,具体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