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未能为其员工购置相应的社会保险,那么,员工依法享有请求企业补足未足额缴纳之社会保险金的权利。
此外,鉴于上述行为对员工造成的损害事实,企业亦需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偿措施。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将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的时间长度来予以衡量,即每满一年,便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服务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则按一年计算进行补偿;而对于服务期低于6个月的员工,企业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