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说,劳工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提出离职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当扣除员工工资。一般而言,若根据法规所定的标准流程来进行辞呈手续,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对劳动者产生任何形式的经济负担。只要在正式离职前预先通知用人单位(通常是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而在适用试用期的情况下只需提前3天告知),并且顺利完成现职职责的移交,即能实现合法的离职流程。
然而,倘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关于服务期的协议,并且在服务期尚未结束的时候选择离开,那么可能会被要求依照协议内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