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涉及到公司由于破产而导致的负债清理问题时,以下几种解决途径是常见的:
1.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启动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2.若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并未完成彻底的清算工作,资产规模不足以为债务清偿提供足够保障的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执行清算任务的责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3.如果破产者无任何财产可用于分配,那么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将自动终止,剩余的债务无需再行偿还。
4.在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破产者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需按照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比例,依法继续履行清偿责任。
其次,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必须先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此后,再遵循以下明确的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1.对于破产者所欠缺的职工薪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扶恤费用等款项应予以优先清偿;
2.同时,破产者拖欠的应当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也应予以清偿;
3.之后,破产者拖欠的除了上述第一点提到的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应予清偿;
4.
最后,对剩余的款项进行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