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假设已被司法查封之房屋需要寻求解除勒令禁制以获得赎买权回复,借款方必须设法筹集足够款项,以便支付清偿银行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随后,该借款方方可向法院提出撤销查封的申请。唯有在解除所有产权是非问题之后,房屋才可以恢复其应有的交易功能,否则任何形式的转让都将遇到障碍。
(二)关于查封之实施过程,可能涉及到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期间以及执行阶段等多种情形。从正式立案至强制执行之前的执行阶段中,财产的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对房屋的实质使用权利;
然而,强制执行展开之后,原业主就没有继续居住的条件了。
(三)在进一步讨论是否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法律已明文规定,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唯一的普通住宅是不能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然而,尽管如此,法院依然保留着对该房产的查封权力,只是在实际操作中需依照相关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