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及时效性问题,该法规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如下:当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被确定诊断、评估为职业病后,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须从损害发生之日或是诊断结果公布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遇到无法预测的特殊状况时,经报告并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可,申请期限可适当地予以延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上述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与其亲近之人,如直系亲属、工会等组织,有权利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诊断、评估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