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符合如下几种情形便可被确定为工伤范畴: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之内,因为执行本职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损伤;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所引发的身体损伤;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职务职责而遭遇到暴力行为等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患有职业病的状况;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身体损伤或者在事故中失踪的情况;在上下班往返的途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引发的身体损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