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于任何由个体在婚前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置包括出售、抵押等等,其配偶并不必须签署相关合同。这是因为,这些财产原本就归于个体,因此他们自然有权利独立进行处置。
然而,如果该种处置方式或结果可能对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产生潜在影响的话,比如因房地产交易而导致的家庭住所问题,那么从实践层面看,可能就需要取得配偶方面的知情或者认可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