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解除该种关系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例如频繁旷工、泄露公司机密等,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次,当劳动者无法胜任其本职工作,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亦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再次,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之后,双方均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此时,用人单位同样具有合法的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