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双方已有书面约定,则按照该约定的内容执行,但是业主仍然需承担连带缴纳的法律责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缴纳方式,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如下: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将由物业使用人负担物业服务费用的,那么也需遵守此约定,并且业主仍负有连带缴纳费用的责任。针对已经建成完工但是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