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业主应当严格遵守其与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按时足额地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当业主与其实际使用人之间就物业服务费用问题已达成书面协议时,应按该书面协议的内容进行操作实施;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作为物业所有者,业主亦须承担起联合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承诺和义务。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形式,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同样需要遵守这一约定,并继续承担连带支付费用的责任。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并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