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签订的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如在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则该预售合同仍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2.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在商品房规划范围内针对所售房屋以及相关设施作出的明确说明与承诺,若是直接且具体地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房价的定价,即便这些内容并未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体现,亦应当被视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在尚未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支付的定金应当按照定金规则进行处理。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未能顺利签订合同,则定金将根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
然而,若因双方无法归责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达成,则定金应当全额退还给支付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