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能否退房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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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有:第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建设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第二面积误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际测量与合同约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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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楼市下挫时能否退房

【案例】李女士开始炒房。

2009年10月,李女士再次出手,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一套,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开发商不仅拿出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还在后面补充了众多的条款,专门做了一份《补充协议》。李女士没有细看就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上都签了字。近期楼市发生变化,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并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当于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北京律师】对于炒房者而言,房价上涨炒房挣了钱就偷着乐,房价下挫炒房亏了本就想着如何止损,在市场经济当中,对于这种心态和作法无可厚非。

《补充协议》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就《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而制定的条款,通常由开发商拟定后与购房人签订,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开发商不可能在其中约定楼市下挫后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不会得到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通知》规定:“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因此,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并收取违约金,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难度。

二、什么样的商品房可以预售?

【案例】钱先生在上次房交会期间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住宅。售楼小姐告知他这一期住宅正在施工阶段,属于期房。钱先生想了解期房进行销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上海律师】对期房销售又称之为“商品房预售”。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预售活动。开发商在预售时,应当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售楼部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称其为“五证”)等资料,增强透明度,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简言之,“五证齐全”的商品房方可预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上述规定需要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

三、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受到严格限制

【案例】2009年1月,黄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预售合同。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该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80万元,首期付款60万元,余款黄先生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双方还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若因购房人原因(包括银行贷款政策变化),银行未全部或部分批准购房人贷款申请的,购房人应补足全部房款。”2009年3月,因黄先生有其他多笔贷款未清偿,故银行未批准黄先生上述贷款。因黄先生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足全部房款,故地产公司将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终止预售合同。

天津律师】上述案例中,预售合同中有关购房人无法贷款时应补足房款的补充约定合法有效,黄先生应按照约定补足全部房款;若黄先生未补足房款的,地产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与黄先生的预售合同,并要求黄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众多房屋贷款纠纷中的一件,在实践中这类纠纷很多。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出台多项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将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为此,如果是购房自住涉及到贷款购房,购房者应关注政策的变化,正确估计自己的负担能力;如果是炒房或者投机性购房涉及到贷款购房,则正是中央以及各级政府严格限制和打击的范围。

四、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的承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说明,其开发的小区旁,政府部门规划有公园及超市,购房者购物及休闲极为方便(该说明未写入《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来政府部门的规划发生了变化,公园及超市变成了体育场。购房者以房屋交付后小区旁实际不存在公园及超市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该购房者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广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开发商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仅限于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对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即使具体确定,甚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构成有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对公园、超市所作的说明,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应视为合同内容,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开发商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五、开发商因故严重延期交房怎么办?

【案例】2008年6月18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南市区某小区两套房屋,王先生按约定交纳了定金及首付款2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姚先生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因故一直未交付房屋。2010年4月,王先生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至交房之日止。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认王先生所述事实,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金,只同意退还王先生所交购房款并支付已交房款的利息。据了解,两者相差约50多万元。

成都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我国立法上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同时认为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是补偿性。从原则上讲,就是变动违约金,使其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大体相当。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就降低违约金金额,使其首先达到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目的,弱化惩罚性,降低违约方的成本;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时,就提高违约金金额,使其达到补偿守约方损失的目的,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所主张的违约金达50余万元,该金额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王先生所遭受的损失。若50万元并未超过王先生所遭受损失的30%,则应当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而予以适当调整;而当王先生的损失难以或者无法确定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参照违约方(该房地产公司)因违约行为所获利润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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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5、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6、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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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买预售商品房要交定金吗,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正因为这样的一个特点,说明商品房预售的不同之处。那么,购买预售商品房要交定金吗如果不需要的话,购房者又该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有哪些
(一)订立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二)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收取预付款。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购买预售商品房要交定金吗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定金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的必须程序,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买商品房时,最好将该项目了解清楚,然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这样如果在签约谈判中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又发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新问题,都可全身而退,不必再为解决定金的问题而烦恼,也避免了可能的定金损失。或者在签认购书时加上“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全部定金或订金”、“在认购书有效期内,买方有权随时解除此认购书,卖方应将定金或订金无条件全部退回”的约定。
四、如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自己拟购房屋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认真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按市场通常做法,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先行订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的主要作用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就商品房预售的通用条件,一般都会制定针对大多数购房人都适用的格式条款,作为将来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的依据。购房人应事前认真阅读了解,不明白的地方需让开发商当即给予解释,不满意的地方需及时与开发商磋商,并将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人不重视这个环节,常常导致签订正式合同时的纠纷和矛盾。
3、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开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对购房人有实际意义。有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很长,可能导致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对应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购房人应注意甄别,以免签订合同后才后悔。
五、预售商品房能转让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说明预售商品房可以转让,但同时也说明转让是有条件的: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预售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其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得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
4、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5、预售商品房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并符合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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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商品房价格越来越高,商品房买卖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购买商品房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问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给购房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以供购房者参考:
(一)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二)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三)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看房时房子的质量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质量要求、交房标准、公共设施、售后服务等明确写在合同里。
(四)价格要明确具体的写在合同里。价格条款必须具体,应避免出现“房价暂定多少,待房屋竣工后按实核算”等含糊的概念出现,因为按实际核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各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日后容易产生纠纷。这里还要在提醒您对价格不仅应标明单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还应标明房屋总价。
(五)关于违约的责任要明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自己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
(六)关于交房时间要明确并明确延期交房的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不可抗力的范围往往会被开发商放大,比如有的开发商规定“因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把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什么是预售商品房转让,预售商品房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预售商品房如何转让,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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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二)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三)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看房时房子的质量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质量要求、交房标准、公共设施、售后服务等明确写在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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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交房时间要明确并明确延期交房的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不可抗力的范围往往会被开发商放大,比如有的开发商规定“因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把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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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预售商品房与已预告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是针对房屋交易、抵押、查封等处置过程而产生的,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如网签备案,有的属于房屋权利人自愿实施的行为,如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而预查封则属于司法行为。这些概念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厘清各概念的含义、区别及联系,以求在实践中灵活有效运用,达成自己的经济预期。投资新建的商品房,对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其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等是有所不同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1、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从各地实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相关规定及实施流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将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结果的主要内容如房屋状况、成交价格及成交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备案,而对于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其它内容,如违约责任、房屋的交付、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交易监管部门并未录入,而且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不不予干涉。
2、增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在增量房买卖合同(通常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为购房人。从各地商品房网签的实践看,网上签约即是将买卖(或者预售)合同的签约过程及签约内容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系统完成,并予以备案。网上签订商品房合同后,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签约方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向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才可以取消网上买卖合同。从以上网签流程可以看出,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实际上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网络备案,主要是房地产监管部门基于规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和保护购房人利益的目的,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约束。
(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还是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络备案”,其本质上都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备案。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网签及其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具有公示、确认和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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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售房,预售商品房怎样转让?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二)违约责任;
(十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一条款主要确定谁是卖方、谁是买方,也就是确定谁是合同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进行诉讼,要据此来确定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该条款中,一定要写明卖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卖方的联系方式等,购房者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查看是否通过了最新年检,贴有年检标记,经营范围中有无房地产开发、销售内容。一定要注意卖方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与工商登记是否一致,卖方的名称与公章是否一致。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有时会自行销售,有时会委托代理人销售。若购房者通过代理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其出示以下资格证照的原件:
1、由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含房屋销售代理范围。
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3、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质证书》。
4、由开发商与代理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其委托范围是否包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即使代理人有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卖方仍然应填写开发商的名称而不是代理人的名称。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谁,就会把房产证办到谁的名下,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定要考虑好,由谁来签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若是婚前买房,男女双方一定要协商好,是一方还是双方共同签合同;若是婚后买房,一方签合同与双方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样,是一方还是双方签合同都可以。最近,出现了父母给未成年子女买房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可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但因未成年人没有偿债能力,因此,其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若要办理按揭贷款,必须由其父母共同申请并需办理监护权公证和代为还款的承诺公证。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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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怎样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关注买卖双方的主体信息、房屋面积、价格、数量等详细内容,了解违约行为条款及法律救济手段,最后,务必确认预售房源已经顺利获取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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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同事准备将自己的商品房进行转卖 ,已经和对方约定好了什么时候签协议了,预售商品房转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么办理,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所谓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时的必要证书。商品房要取得了预售才能开盘售房。销售许可证要五证!五证指的是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简称“五证”。 2.只有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该项目在规划、工程、土地使用等方面通过了政府的批准,才能具备了将开发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商品房交易的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只有具备《预售许可证》才能与客户签署正式的《预售契约》。购房者在签合同前需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内。 办理都需要哪些材料 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时候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书原件;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等。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项目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后申请预售许可时填写,一式三份);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验原件后收复印件);相关报建批准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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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吗
若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所签署之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倘若起诉或提交仲裁请求之前已经取得此证照,那么该合同将被视作有效存在。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这一法定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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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契约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样本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
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份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 %(含)时,按照本契约
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种(大写)方式处理:
000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__利率计算。
000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00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 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银行帐号为___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
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____ 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__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无能为力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
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提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商品房预售协议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怎么写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 码: 电话: 协 议 书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 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 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商品房价格越来越高,商品房买卖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购买商品房合同中容易发生纠纷和违约率较高的问题,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本文给购房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以供购房者参考:
(一)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二)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
(三)明确关于房屋质量的约定。购买预售的期房,开发商带大家看的都是豪华的广告和美好的样板间,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这时,开发商早就将样板间拆了,购房者就没有证据证明看房时房子的质量标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将质量要求、交房标准、公共设施、售后服务等明确写在合同里。
(四)价格要明确具体的写在合同里。价格条款必须具体,应避免出现“房价暂定多少,待房屋竣工后按实核算”等含糊的概念出现,因为按实际核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各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日后容易产生纠纷。这里还要在提醒您对价格不仅应标明单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还应标明房屋总价。
(五)关于违约的责任要明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自己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
(六)关于交房时间要明确并明确延期交房的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不可抗力的范围往往会被开发商放大,比如有的开发商规定“因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把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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