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决定颁布租赁合同终止令以前,务必要保证您出租给租户的房屋内部设备以及设施与租赁期间内大致保持相等的状态水平。如有任何非正常改动或是调整的行为,那么对于由此导致的室内设施损害或者遗失的情况,租户需要依据其自身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行业惯例,建议您至少提前三十天按照既定的程序向房东发出通知,以便于充分履行相关的义务。
此外,当涉及到退租事宜时,还需关注并妥善处理以下众多细致入微的问题,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和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