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内容具有永久性的法律效应。当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时,可被视为违约行为,买家有权据此提出相应的违约责任索赔。若经过合理的催告程序,开发商仍无法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工作且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释,那么买家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能够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期交房,则买家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