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物业公司在住宅建筑质量缺陷问题中的责任,需依据特定情境予以判定。通常而言,关于住宅建筑质量,物业公司并不负有人为责任,然而若建筑物仍处于保固期内,建筑物所有者有权向施工单位索求修复责任。然而,若物业公司未履行妥善的管理职责,或者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使得问题进一步恶化乃至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则物业公司须对此负责。明确来说,当业主专有部分发生质量瑕疵时,保固期限结束后,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修缮责任以及支付相关费用;若业主选择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维修作业,还需负担相应的费用。对于公共部分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质量问题,同样在保固期结束之后,将由物业公司承担修复义务。常规性维修工作的成本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针对大规模的修复项目,如超越物业公司日常维修能力范畴,经业主大会批准,可动用业主共有维修基金进行修缮。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说明仅作为参考,住宅建筑质量问题及对应的修复责任的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域差异、物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等诸多因素而异。在面对此类实际问题时,强烈推荐您寻求相关专业人士或权威机构的指导,以获取更为精确的信息和专业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