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当解除劳动合约之时,用人方需要对受雇方按照其在本公司所服务的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用人方需向受雇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若受雇方在本公司服务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如果受雇方在本公司服务的时间未达到六个月,则用人方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那些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受雇方,用人方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时,应以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为准,且支付的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