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参与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个体,若年满六十周岁并且累积缴纳保险费用达到了十五年的要求,且在此期间尚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便可按照月度周期领取相应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若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之际已经年满六十周岁,但在本政策发布之日之前并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那么他们无需再进行缴费,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即可每月领取到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对于那些距离法定领取年龄尚不足十五年的人群,应当逐年进行缴费,同时也允许进行补缴,累积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超过十五年;而对于那些距离法定领取年龄超过十五年的人群,则应当按照年度进行缴费,累积缴纳的保险费用至少需要达到十五年。当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者不幸离世后,其养老金将从次月开始停止发放。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者进行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以确保不重复、不遗漏、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