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警方未予退还保证金,可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批准的取保候审期间,如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待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拿到退还的保证金。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决定机构在考虑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运作需要、被申请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及情节、可能判处刑罚轻重程度以及被申请人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之上,应确定适当金额的保证金。
同时,提供保证金的当事人有义务将保证金存入由执行机关所指定的银行专设帐户之内。
第七十三条则进一步重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严格遵守了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则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只需凭借终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通知或是有关法律文书,即可前往银行获得返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