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收入住新房时如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首先应当与开发商进行恰当地沟通和协商,明确表达自身诉求,并请求开发商严格规定期限内进行具体妥善地整改。倘若经过技术检验及研究后发现房屋所呈现出的质量瑕疵无法得到完全修复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仍然无法满足原先所达成的质量标准,此时,购房者享有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开发商解除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同时也有权要求开发商对于因此而给购房者带来的各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