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双方所提交的离婚申请书已被婚姻登记机构接收,便意味着他们必须经过为期30日之久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若其中任一方对离婚持有异议,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然而,若在这30天期限届满之际,双方并未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将被视作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因情绪激动而产生的冲动性离婚现象,从而给予夫妻双方更为充足的时间去反思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决策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