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可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予以决定并执行的,执行的主体为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
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其执行主体同样为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
司法拘留乃是人民法院针对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在特定情形下,执行员也可能参与到司法拘留的执行工作当中,因此执行员并非司法拘留执行工作的唯一主体。
总体而言,执行拘留的主体需要依据拘留的类型以及具体的情况来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执行拘留仅仅能由执行员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