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女性怀孕期间和生育后的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均不得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解除与该等员工所签订的合法劳务合同。但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依然违反法律规定做出解雇行为,孕妇则有权选择要求公司尽快恢复与其原有的劳务关系,或者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而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作为基准进行计算。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根据该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