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予续签的情形中,究竟何种状况之下会产生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个问题的答案视具体的细节因素而定。例如,若在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雇主采用保持原有合同条件不变或是对合同条款作出改进以提升劳动者利益等方式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时,尽管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意续约,此时雇主仍没有义务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然而若是雇主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减少合同条款、降低原有合同条件等方式来进行续签时,劳动者表示出不愿续约的意愿,抑或期间雇主也明确表明不同意续签的态度,那么在此类情况之中,雇主便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