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若存在合伙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该企业产生债务的情况,应由该合伙人全额承担无限责任,或者在其他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内,依据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当合伙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原则表明,合伙人应按照其在企业经营中所犯错误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