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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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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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核心内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应该如何承担?主要有三种承担的形式:

1、承担无限责任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承担有限承担责任。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3、有限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是大公司兴起的重要因素。而合伙制和个人业主制的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却需要对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相关知识】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方面所参考的法律依据可参照:

——节选《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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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合伙企业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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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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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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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普通合伙名词解释,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律师回复] 普通合伙
一、普通合伙的概述: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的法规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的普通合伙制,因此,在我国,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但有些地方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及个别行业的发展,对个别行业做了特别规定,允许有限合伙。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允许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等等。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性极强。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纵向责任
从责任配置的依据来考察,可以发现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呈现纵向、分层、递进分配的轨迹。
第一层次,是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分别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这里,谁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并不明确。
第二层次,由合伙协议将合伙人之间的两种责任具体转化为协议的条款,法律允许合伙协议缩小有限责任的范围,或者排除某种类型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时,两种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合伙人。
第三层次,合伙在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可以明确排除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可以由合伙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样会使两种责任范围和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如果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就会使责任特定化。
第四层次,通过执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最终区分、落实合伙人中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第一个层次过渡到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逐级明晰化的过程。
(二)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横向责任
责任的横向配置是指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横向配置的依据或标准有两个:执行合伙事务与主观过错。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这使关于业务执行的方式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密切关联。区分合伙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将成为落实合伙人责任性质的关键。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业务的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准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规定了三种方式:
(1)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委任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执行合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就单个合伙人执行某项合伙事务来看,执业合伙人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对执业引发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非执业合伙人不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将每一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执业活动联系起来观察,就会表现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的现象。在委任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事务执行人对其故意或严重过失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聘任执行合伙事务中,由受聘任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保留对受聘事务执行人的监管权。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的雇员,合伙的雇员在履行合伙职务时引起的合伙债务,如何分配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并没有明示这种情形,从该条的意图推测似乎应当归入其所规定的“合伙的其他债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全体合伙人对此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事务执行方式与专业服务事务所往往是由专业人员作为合伙人组建,以其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运行模式,似乎不大匹配。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为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专门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专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其组织特征不符。一般来说,专业合伙企业不会选择这种事务执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雇员辅助业务是不可避免的。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一个无辜的合伙人对雇员的不当行为不负责任。而得克萨斯的法律却规定,如是合伙人知道或接到了另一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可能有损害行为,并能采取行动防止损害行为发生,却未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其发生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代表人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或者数个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契约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方面保护最广泛,因为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各自的范围
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从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行为;
(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
(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
(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
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
(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3、责任财产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
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纵向责任
从责任配置的依据来考察,可以发现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呈现纵向、分层、递进分配的轨迹。
第一层次,是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分别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这里,谁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并不明确。
第二层次,由合伙协议将合伙人之间的两种责任具体转化为协议的条款,法律允许合伙协议缩小有限责任的范围,或者排除某种类型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时,两种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合伙人。
第三层次,合伙在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可以明确排除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可以由合伙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样会使两种责任范围和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如果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就会使责任特定化。
第四层次,通过执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最终区分、落实合伙人中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第一个层次过渡到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逐级明晰化的过程。
(二)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横向责任
责任的横向配置是指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横向配置的依据或标准有两个:执行合伙事务与主观过错。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这使关于业务执行的方式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密切关联。区分合伙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将成为落实合伙人责任性质的关键。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业务的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准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规定了三种方式:
(1)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委任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执行合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就单个合伙人执行某项合伙事务来看,执业合伙人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对执业引发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非执业合伙人不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将每一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执业活动联系起来观察,就会表现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的现象。在委任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事务执行人对其故意或严重过失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聘任执行合伙事务中,由受聘任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保留对受聘事务执行人的监管权。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的雇员,合伙的雇员在履行合伙职务时引起的合伙债务,如何分配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并没有明示这种情形,从该条的意图推测似乎应当归入其所规定的“合伙的其他债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全体合伙人对此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事务执行方式与专业服务事务所往往是由专业人员作为合伙人组建,以其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运行模式,似乎不大匹配。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为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专门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专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其组织特征不符。一般来说,专业合伙企业不会选择这种事务执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雇员辅助业务是不可避免的。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一个无辜的合伙人对雇员的不当行为不负责任。而得克萨斯的法律却规定,如是合伙人知道或接到了另一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可能有损害行为,并能采取行动防止损害行为发生,却未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其发生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代表人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或者数个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契约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方面保护最广泛,因为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各自的范围
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从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行为;
(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
(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
(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
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
(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3、责任财产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
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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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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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大家经常会看到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比较少见到另一种合伙企业类型,叫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从以上我们看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行业领域。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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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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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律师回复] 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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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特殊经济型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制合伙企业的区别
[律师回复]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范围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性极强。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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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首先,需要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企业债务。其次,承担之后若存在不足的部分,则由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的所有财产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若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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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纵向责任
从责任配置的依据来考察,可以发现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呈现纵向、分层、递进分配的轨迹。
第一层次,是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分别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这里,谁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并不明确。
第二层次,由合伙协议将合伙人之间的两种责任具体转化为协议的条款,法律允许合伙协议缩小有限责任的范围,或者排除某种类型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时,两种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合伙人。
第三层次,合伙在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可以明确排除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可以由合伙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样会使两种责任范围和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如果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就会使责任特定化。
第四层次,通过执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最终区分、落实合伙人中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第一个层次过渡到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逐级明晰化的过程。
(二)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横向责任
责任的横向配置是指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横向配置的依据或标准有两个:执行合伙事务与主观过错。
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这使关于业务执行的方式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密切关联。区分合伙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将成为落实合伙人责任性质的关键。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业务的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准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规定了三种方式:
(1)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委任执行合伙事务;
(3)聘任执行合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就单个合伙人执行某项合伙事务来看,执业合伙人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对执业引发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非执业合伙人不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将每一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执业活动联系起来观察,就会表现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的现象。在委任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事务执行人对其故意或严重过失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聘任执行合伙事务中,由受聘任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保留对受聘事务执行人的监管权。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的雇员,合伙的雇员在履行合伙职务时引起的合伙债务,如何分配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并没有明示这种情形,从该条的意图推测似乎应当归入其所规定的“合伙的其他债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全体合伙人对此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事务执行方式与专业服务事务所往往是由专业人员作为合伙人组建,以其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运行模式,似乎不大匹配。
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为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专门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专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其组织特征不符。一般来说,专业合伙企业不会选择这种事务执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雇员辅助业务是不可避免的。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一个无辜的合伙人对雇员的不当行为不负责任。而得克萨斯的法律却规定,如是合伙人知道或接到了另一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可能有损害行为,并能采取行动防止损害行为发生,却未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其发生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代表人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或者数个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契约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方面保护最广泛,因为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各自的范围
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从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行为;
(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
(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
(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
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
(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3、责任财产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
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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