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实习单位不承担责任:
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通常不被认为构成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实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
并非因工作任务导致: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和责任范围主要是在实习工作期间内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等,对于实习生在上下班路上的行为,实习单位一般没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特殊情况下实习单位可能承担责任:构成雇佣关系:虽然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