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通常参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核算。具体而言,每满一年即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此时间段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额度执行,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累计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