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之时,对于夫妻之间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后单方予以认可的共有意愿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有一方以个人身份作出了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这些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离婚之时,这部分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若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满足债务的清偿需求,或者某些财产已归属各人私有,此时就需要双方进行商议,协商拟定偿还计划;若是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遵照法律程序,通过司法裁决来判定最终的偿还方案。
其次,如果在婚内,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普遍需求范围所承担的债务,那并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负债;
然而,若债权人能证明此笔债务是为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这笔债款的借贷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那么这笔债务则可以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