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往往需要全面权衡考察多个相关影响因子。首当其冲的便是债务的成立是不是源自于夫妻双方达成的统一意愿体现,如同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或有一方事后予以承认赞成。次之,若这笔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而形成的负担,那么按照惯例也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然而,如果债务数额已远超家庭日常开销所需范围,则按照一般的原则是不应归类为夫妻应当承担的共同债务的,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确实被应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事业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这个前提条件之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