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宣告破产后,其在职员工的薪资应结算至破产裁定发布之日。而在整个破产清算程序之中,在职员工的薪资待遇拥有明显的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的明确规定:在先行偿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负债之后,剩余的破产资产将会按照以下具体的偿还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是偿付债权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及抚恤金等所拖欠款项;
其次是划转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需要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等;
第三则是清算破产人为保证薪资发放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拖欠的各种税款;
最后剩下的部分再用于清偿其他性质的破产债权。若最后所得的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前述各顺位的清偿要求,则须按比例进行分配。综合各个方面来看,公司在面临破产时,其在职员工均有权利获得破产裁定公布之前应得的所有薪资及其相关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