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启动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所面临的各类债权人通常需要按照预定的顺序与特定法律规范来决定其各自的受偿权利。
首先,度量破产程序所有支出与所产生的共有利益债务将会被赋予最高的优先权从而被迅速清偿。紧接着这个顺序,依据相关法条的明确规定,重组中的公司应付员工的薪资及福利、医疗津贴、伤残补贴、抚恤款项,以及应该划拨至每名员工个人账户里面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向他们支付的法定补偿金等等也都将视为优先债务并予以清偿。接着便是清算破产人未缴纳的除了上述提到的各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剩余的资金将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的普通破产债权人以完成整个破产程序的清偿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