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所承继之产财是否归属为夫妻间公共资产,需要依照特定情形来判定。通常而言,若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属中明确表明其财物仅归属继承人单方面所有,则此类继承而来之财物可视为个人财产;反之,若并无如此明文之嘱托或遗属,则婚后所承继之财物往往视作是夫妻间的共同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明确做出了规定:“在婚姻持续期间内取得的各项财产,均属于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同时,还特别指出:有以下几种情形者,不视为夫妻间共有财产,而应认定为单独所有:
继承或收受被继承人之财产,但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之外。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亦对夫妻分别享有所有权的情形进行了阐述:
遗嘱或赠与合同时已明确指定为单独予以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