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债务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全面分析诸多交织于其中的复杂因素。若确属婚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双方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具体地讲,共同债务可能涵盖了如下范围:
首先,此类债务乃夫妻各方共同签署或在配偶另一方知晓并同意后产生;
其次,亦可指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之债务。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担负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便不可以认为是婚姻共同债务。
然而,除非该债务能被债权方证明其实用之处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两者共同商议决定,否则仍然不能视为婚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