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有效期间内,共同负债理应由夫妻双方相互承担责任。共同负债包含了那些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负债,这些都是两人共同表达出来的意愿。
另外,在婚姻持续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只要是以个人名义为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债,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负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这就不能再当作夫妻共同负债来看待;但是,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类债务被用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欠下的,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负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