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之规定,破产企业所拖欠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医疗补助费用、工伤伤残赔偿款项以及应该纳入员工个人社保账户中的基本养老险部分、基本医疗险部分的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中规定须支付给员工的各类经济补偿,都无需经过申报手续,而是交由破产企业托管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然后整理出详细清单并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于众。若员工对清单中所记录的相关信息存在疑问或异议,有权请求破产企业托管人进行修正或更正;如果托管人没有同意更正,员工则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同时,依据破产企业清算程序,所有的应付款项均需首先偿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