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款合同效力丧失之情状诸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是将金融机构所发放之贷款擅自进行再转贷的行为;
其次是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其他营业性法人企业借贷、向本单位职工内部集资,或者银行业务执行中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取的资金进行再转贷的行为;
再次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质的出借方,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提供借款的行为;
最后是出借方在事前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提供借款的行为;
此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也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