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与拘留37天并非必然联系,牢狱之灾或扼杀青春的残酷相伴之事已不再是取保候审的必然附属品。取保候审乃是刑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运用于犯罪嫌疑者情节轻微,可能遭受拘役、管制此类轻微处罚,抑或是可能被判重型但是,若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其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案件之中。另一方面来讲,拘留37天通常出现在公安局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侦察后,他们考虑将此人提交给检察院审查并批准,此阶段被称之为“审查起诉”,是目前侦查过程中主要的审理方式之一。然而,如果期限已满,也即37天后公安机关仍未获得逮捕令,并且经调查认为不再适合实行收监羁押时,便有可能将其转为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