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不是每起羁押期为37日的案件都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针对具有可能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嫌疑的人士,亦或是那些虽然可能面临长期徒刑,但若实施取保候审便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嫌疑人。
至于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则需根据办案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拘留37天后批捕程序是什么
当某人被刑事拘留满了37天之后,其正式批准逮捕的具体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是在第一个环节中,公安机关需要在刑事拘留期届满的第三十天向当地检察机构提交逮捕请求的书面申请;接下来,检察院方面会仔细研究和审查这一份由公安局递交上来的逮捕申请书内容,进而最终决定批准还是不予批准逮捕申请;倘若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局便可根据法律规定正式启动执行工作。
值得指出的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公民的刑事拘留时间最多不得多于37天。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就是人民检察院必须要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通知书后的七天内,对此提出的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要求做出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际上,并非所有在被拘留37天后仍然没有得到释放的案件都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这种措施通常应用于那些犯罪性质相对较轻且有望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附加刑等轻微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身上;同时,对于那些虽然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但是通过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嫌疑人,也可以考虑采用这一方式。然而,最终是否决定实施取保候审,还需要由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