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方面的问题时,必须要根据相应解除情况的特殊性质而进行细致区分和精准判断。假设此时是由于用人单位非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的解散,应遵循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视为已服务一年;反之,若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照该法律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是劳动者出于自愿而提出辞呈,而且用人单位并无过错责任,那么通常不会产生任何形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