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任职期间,倘若您与院方签署的劳动合约尚未到终结期限而选择辞去职务,那么有可能会引发以下几种潜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如果在合约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您可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然而,通常情况下,只要您能够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符合正规流程的辞职手续。可是,假使院方曾经为提升您的业务水平,投入了专门的培训费用,并且在合约中也约定了相应的服务期,那么当您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决定离开,或许就需承担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内所需承担的那一部分培训费用。再者,假如尽管您已经依法通知医院离职,但仍然存在没有按照法定的或者是事先约定好的程序离开的情况,从而导致医院遭受经济损失,那么院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原本的合约内容,对您提出经济赔偿方面的请求。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遵循国家法律规范及劳动合约上的有关规定,认真仔细地处理辞职这一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