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被定性为合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境和事实来决定。假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涉及到根本违约,进而使得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得以实现,例如严重延迟交付房屋、或者建设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以致于无法恢复原状等等。如果上述情况真的发生了,则您具备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此类合同的合法权利。但是,在此之前,您必须对违约事件进行准确无误的判断,并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确定您是否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另外,单方面解除合同还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通常情况下,您需要向对方发送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当此通知送达至对方手中之时,合同即告解除。然而,如果对方对此持有异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届时法院将会依据合同的约定内容、实际违约情况、以及您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来判断合同的解约效果。总的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能否被定性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应该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