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要是接连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那些情形,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也没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的那种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第四十条第二项的情况,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是续订劳动合同,只要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自己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那就必须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是到了第三次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续签了,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那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个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要是满了六个月但还不到一年的,就按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的,就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