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而不续签时,补偿方式如下: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且劳动者无过错,那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总之,上海对于第三次合同不续签的补偿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