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破产时,法人责任的界定:有限公司破产时,一般以法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当出现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况,如法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或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等,法人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法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法人应积极配合破产程序,如实申报财产,避免因隐匿财产等行为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破产事宜,最大程度减少自身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